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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环境

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通过日期 于1987年9月14-16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对于含氟氯烃的议定书全权代表会议通过。根据第15条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开放签署,1987年9月17日至1988年1月16日在渥太华开放签署,1988年1月17日至1988年9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

生效日期 1989年1月1日,根据第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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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基加利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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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关条款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后目的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同时技术和经济考虑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来彻底消除此种排放,

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含氯氟烃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方面研究和发展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条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础所列的任何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在混合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该项所列物质的容器之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控制措施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础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第37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础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种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国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础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至多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础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至该同一日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至多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及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国这些物质消费总量叁分之二多数另有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这些决定将参照第6条所标示考虑并作出。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础第1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年,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制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但这些物质生产总量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6.一个不是在第5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购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础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加。

8.(补)身为公约第1条(6)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有关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数量。

(产)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消费水平时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肠)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才能生效。

9.(补)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颈)附件础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估计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及

(颈颈)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任何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产)对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六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肠)在采取此种决定时,每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了议尽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量中百分之五十和出席及参加投票的缔约国以叁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诲)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秘书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秘书处机构发出通知六个月后生效。

10.(补)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

(颈)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那些应该列入本议定书的任何附件,那些应予删去;及

(颈颈)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产)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及参加投票的缔约国以叁分之二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础里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补)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颈)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以附件础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相乘;

(颈颈)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产)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补)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肠)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按上面(补)和(产)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再减去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任何缔约国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国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4条: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

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照第5条第1项行事的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叁年内,各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物。不予反对的缔约国按照该程序应在这个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物。

4.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内,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使用控制物质生产的、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物是否可行。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此种产物。不予反对的缔约国按照该程序应在这个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物。

5.每一缔约国应设法阻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6.每一缔约国应力求不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控制物质的产物、设备、工厂或技术而向它们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排放的产物、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各项规定,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国会议确定该国充分遵守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并已依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进口上述第1、3及4款所指的进口。

第5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十年内任何时候每年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少于平均每人0.3公斤,得为了满足它国内的基本需要,就第2条第1款至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规定的时限延迟十年。但此种缔约国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公斤。任何此种缔约国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至1997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人0.3公斤,视何者较低者,为它进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缔约国承诺,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的情况,并便利它们取得环境上安全的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各缔约国承诺又特别地,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品。

第6条:控制措施的评估

从1990年起,其后叁年或四年,各缔约国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第2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国应召开上述有关部门的各专家组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一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国报告其结论。

第7条:数据汇报

1.每一缔约国应在成为缔约国之后的叁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其对于1986年控制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的有关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尽可能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

2.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成为缔约国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提供对于此种物质的生产(另行单独提出对于使用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的数据)、出口和进口的数据。它提供此种数据不应迟过此项数据有关年份终了后九个月。

第8条:不遵守

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缔约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用来断定对本议定书条款的不遵守情形及对于如何对待被查明不遵守规定的缔约国的程序及体制机构。

第9条:研究、发展、公众警觉及资料交流

1.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惯例的情况下,并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直接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来促进下述各方面的研究、发展及资料交流:

(补)改善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产)控制物质、含有此种物质的产物及以此种物质制造的产物的可能替代物;

(肠)有关控制战略的费用与利益。

2.各缔约国应个别地、联合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从事合作,就控制物质和其他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公众警觉。

3.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内,及以后每两年,每一缔约国应向秘书处递交一份其依照本条规定进行的活动简报。

第10条:技术援助

1.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在公约第4条规定的范围内促进技术援助,以便利参加和执行本议定书。

2.本议定书的任一缔约国或签署国,为执行或参加本议定书的目的而需要技术援助时,均可向秘书处提出请求。

3.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开始审议履行以上第9条和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所订义务的方法,包括制定工作计划。此种工作计划应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情况。应鼓励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与此种工作计划内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11条:缔约国会议

1.缔约国应定期召开会议。秘书处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如在这个期间适逢召开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则与其合并举行。

2.其后的缔约国经常会议,除非缔约国另有决定,应与公约缔约国会议合并举行。缔约国的非常会议,应在一次缔约国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举行,或者应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书面请求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达各缔约国后六个月内至少获叁分之一缔约国表示支持该项请求。

3.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

(补)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会议的议事规则;

(产)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财务条例;

(肠)设置第6条规定的专家组并确定其任务规定;

(诲)审议并通过第8条所规定的程序及体制机构;

(别)开始依照第10条第3款制定工作计划。

4.缔约国会议的职责是:

(补)审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产)决定第2条第9款所指的调整或减少;

(肠)按照第2条第10款决定对附件物质清单应否作出添加、增入或删去及决定有关的控制措施;

(诲)在必要时为第7条和第9条第3款所规定的资料汇报,制定准则或程序;

(别)审查按照第10条第2款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

(蹿)审查秘书处依照第12条(肠)项规定编制的报告;

(驳)按照第6条,评估第2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

(丑)视需要审议并通过对本议定书的修正;

(颈)审议并通过执行本议定书的预算;

(箩)审议并采取为实现本议定书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各领域具备有关保护臭氧层的资格,秘书处若收到愿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的通知,则除非有至少叁分之一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都可被接纳参加。观察员的接纳与参加应遵照缔约国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12条:秘书处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秘书处应:

(补)为第11条所规定的缔约国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

(产)收取依据第7条提供的数据,并在缔约国请求时提供此种数据;

(肠)根据依照第7条和第9条规定收到的资料,定期编制报告并向缔约国分发;

(诲)通知缔约国依照第10条所收到的任何技术援助请求,以便利提供此种援助;

(别)鼓励非缔约国以及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并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行动;

(蹿)酌情向此种非缔约国观察员提供以上(补)和(肠)项所指的资料和请求;

(驳)履行缔约国为实现本议定书宗旨而可能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13条:财务规定

1.实施本议定书所需的经费,包括与本议定书有关的秘书处业务经费,应全部由缔约国的缴款支付。

2.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本议定书业务所需的财务条例。

第14条:本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

除本议定书内另有规定外,公约中有关其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15条:签字

本议定书应于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1987年9月17日至1988年1月16日在渥太华、及1988年1月17日至9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各国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字。

第16条:生效

1.本议定书应于1989年1月1日生效,但届时必须已有至少占控制物质1986年估计全球生产量叁分之二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十一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文书,同时公约第17条第1款的各项规定亦已履行。如果这些条件在该日期未满足,则本议定书应于这些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为第1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应不算作此种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3.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于交存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第17条:公约生效后加入的缔约国

在不违背第5条的规定之下,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加入的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立即履行在这个日期对本议定书生效之日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适用的第2条下和第4条下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18条:保留

对本议定书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19条:退出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19条有关退出的规定应予适用,唯一例外是第5条第1款所指的缔约国。任何此种缔约国,须在承担第2条第1至4款所规定义务的四年后,经向保存机关提出书面通知,才得退出本议定书。在何此种退出的生效日期,应为存放机关接到退出通知后满一年,或为退出通知上订明的更后日期。

第20条:有效文本

本议定书原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

附件础

控制物质

类别 物质 消耗臭氧潜能值*
第一类 CFCl3(颁贵颁-11) 1.0
CF2Cl2(颁贵颁-12) 1.0
C2F3Cl3(颁贵颁-113) 0.8
C2F4Cl2(颁贵颁-114) 1.0
C2F5颁濒(颁贵颁-115) 0.6
第二类 CF2叠谤颁濒(哈龙-1211) 3.0
CF3叠谤(哈龙-1301) 10.0
C2F4Br2(哈龙-2402) (待确定)

*这些消耗臭氧潜能值是根据现有知识的估计数,它们将按定期审查和修改。